各设区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园区办)、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27号)以及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拟对全省创建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09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单位两个,分别是共青城经济开发区和分宜工业园区;
2、列入2010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单位的20个工业园区,分别是:南昌昌东工业园区、德安工业园区、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芦溪工业园区、贵溪工业园区、赣县经济开发区、于都工业园区、赣州沙河工业园区、大余工业园区、兴国工业园区、上高工业园区、丰城工业园区、万年工业园区、广丰工业园区、婺源工业园区、余干工业园区、吉安工业园区、新干工业园区、黎川工业园区和东乡经济开发区。
二、验收条件
(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要求。
(二)基本达到《江西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且自评分在90分以上。
(三)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了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或者已开工建设。
三、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生态工业园区创建试点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等。
2、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基本标准和具体指标进行自查后的达标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3、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并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4、省工业园区污建办等部门提供的证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
5、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6、其他相关的图文资料。
四、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程序包括园区申请、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和情况交流四个部分。
(一)园区申请。已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试点的园区,根据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验收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园区办)。
(二)资料核查。在收到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园区办)报来的书面请示意见和工业园区的申请材料后,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环保厅联合组织专家成立考核验收组对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重点是对园区申请材料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现场考核。对通过资料核查、基本达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的试点园区,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到园区进行现场考核。主要是对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考核条件和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公众环境满意度和生态环境认知率进行问卷调查等。
(四)情况交流。验收组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情况,同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沟通。
五、公示及命名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工业园区进行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情况。公示时间为7天。
对通过公示的工业园区,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命名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六、验收时间和要求
验收时间初步定于2011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其中,2010年度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创建情况,于今年或明年初提出考核验收申请。今年提出申请的园区各项数据截止日期到2011年9月30日,明年初提出申请的园区各项数据截止日期到2011年12月31日)。
为做好此次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为园区环境监测提供支持;市中小企业局(园区办)负责组织调度、联络衔接和业务指导,尽快通知相关工业园区进行自评并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园区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六份报送至省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环资处,杨巍,0791-86221015;
省中小企业局(园区办),徐星龙,0791-86212771;
省环保厅科标处,樊艳春,0791-88592164
附件1: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2: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自评情况表
附件3: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评分各项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省发改委 省中小企业局 省环保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