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三)所用的综合利用原(燃)料必须有长期稳定、可靠来源,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四)必须具有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或者对周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五)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时,必须提交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初审,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集中审定的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定一次。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建企业还须提供项目建设核准批复、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线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证明; (四)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废渣掺量检测报告等。 (五)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废弃物的供货合同或原燃料来源、数量供应合同或证明; (六)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及纳税体制情况; (七)初次认定企业填报认定前六个月数据,继续申报认定企业填报认定前连续12个月数据; (八)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问题。 四、认定相关情况要求 凡申请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 继续申请享受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向市工信委提交再次认定申请。 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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